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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殡葬国家立法

发布时间:2024-02-26 21:01    浏览:

绿色殡葬国家立法的实现,在价值层面来看,必须具有积极、正面、先进的价值支撑。
一是有序的社会转型。绿色殡葬立法首先要树立有序化转型观念,并在此基础上发掘潜在的同质因素,发挥同质因素的推动作用,降低异质因素的阻碍作用。不能人为地制造异质因素,比如,将土葬排除出绿色殡葬,或者与绿色殡葬相对立,就可能制造出异质因素,人为增加了社会转型的摩擦和困难。二是社会效益的权衡。制度设计的目标和目的是形成整体效益的最大增值。绿色殡葬立法要较好地进行整体效益的多方面权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多种效益的良性互动,如经济效益与殡葬活动特定文明效益的良性互动,以
便减小社会转型的难度系数。 三是发展成果的共享。民众公平地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民众公平地享受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满足普惠制的殡葬需求,不致使民众的基本殡葬需求得不到满足,如现行的各种普惠制殡葬改革的成功探索;另一方面是民众公平地享受中国科技发展的成果,满足民众传统情感表达方式、心理需求的殡葬需求,不致使民众在技术许可的情况下还被强制在中国技术落后的人为背景之下,现实状况是民众公平地享受中国科技发展成果的回应过于匮乏。绿色殡葬立法层面、现有殡葬执法层面,仍然囿于传统土葬浪费土地资源的言说之中,要运用科技手段设计出一种既对环境损害较小,又符合传统心理需求,还能体现中华文明特点的新的殡葬方式,使民众公平地享受中国科技发展的成果。
四是主体地位的尊重。民众主体地位的尊重是一种人格尊严的尊重,既是民众人格主体性的要求,也是民众人格自由的要求。现代的积极公共服务是在公众人格尊严广泛承认、日益由法律予以充实的社会状态下出现的。作为当下的公民(自然人)主体,主体性的显现、人格自由的满足是所有公共服务尤其是积极公共服务正当性的主要尺度之一。作为积极公共服务的殡葬公共服务,自然也涉及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问题,并且人格尊严受到尊重还需要逐渐上升到法律层面。要满足民众有尊严的殡葬需求,不致使民众的人格受到贬损,比如,避免对遗体不恰当处理导致的尊严损伤等,已经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在遵循各种价值考量的基础上,通过对殡葬改革经验的吸收,充分发挥科技水平和技术成果的作用,在确定立法目标体系之后,以殡葬行为规制为核心,立法者对殡葬事项进行当下的绿色殡葬国家立法。
遗体运输、守灵祭奠、殡仪殡殓、火化、骨灰存放、公墓安葬、丧葬用品销售等较为完善的“一条龙”服务体系,24小时全方位对外服务。承担着主城区大部分群众的丧事服务任务,是主城区最主要的治丧服务场所和治丧中心。一贯坚持“丧家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以人为本,诚信服务。不断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模式,开展个性化、亲情化的服务。努力满足丧户多方位、多层次的需求。以丧家满意为标准,以办好一件丧事,感动一片群众为追求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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