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化设施之专设火葬场
发布时间:2024-11-02 15:34 浏览:次
专设火葬场出现的社会背景是20世纪50年代我国推动的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为主要内容的殡葬改革。这项改革推行力度之大、辐射范围之广、持续时间之长,在社会改革中是比较少见的。
最初设立火葬场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在可行区域内用火葬取代土葬,最大限度减少木材消耗和土地消耗,为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环境基础。为了确保这项移风易俗改革得以顺利推进,1966年内务部(民政部的前身)印发了(关于火葬场建筑及设备问题的座谈纪要》,为火葬场(火葬型殡仪馆)的建设指明了方向。
根据《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相关规定,专设火葬场的建设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点:
(1)场址选择
必须根据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从方便群众、注意环境卫生、节约国家投资的原则出发,选择的场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离市区的距离要适当;②交通要方便;③要适应当地风向的特点,火葬场场址最好设在市区的下风头;④要注意当地的地势和水位,火葬场场址最好设在地势较高、水位较低的地方;⑤要尽量利用荒山劣地或公墓墓地,少征用或不征用耕票良田。
(2)建筑布局
火葬场的建筑布局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本着节约用地、方便使用和管理、有利于场内环境卫生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全面安排。在规划设计时,各项建筑既不要过于分散,也不宜过分集中。如果布局过于分散,不仅浪费土地、增加投资,而且也不便于使用和管理:如果布局过分集中,则影响场内的环境卫生,不利于职工的健康。火葬场的整个建筑布局,一般可分设业务接待、职工生活、殡仪(如礼厅)、操作(如火化间)等部分。其中业务接待、职工生活区与殡仪、操作区必须适当分开,有条件的还要尽可能做到人行通道与接运遗体通道分开。
(3)建筑项目
火葬场应根据当前的实际需要,适当考虑近期的业务发展,确定具体建筑项目,一般可包括火化间、消毒间、遗体冷藏间、殡仪厅、骨灰寄存室、办公室、仓库、停车间、职工宿舍、厨房、食堂等。
(4)建筑面积
火葬场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当地人口多少、死亡率高低和火葬率逐步提高的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精打细算,防止盲目求大。
(5)建筑结构
火葬场的建筑应当从经济实用出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防止只图美观,片面求洋。
(6)建筑造价
火葬场的建筑造价,特别是办公和生活用房的造价,应当同当地的居住条件相适应。各项建筑的造价要有所不同。原则上,办公、生活用房应低于殡仪用房;殡仪用房应低于操作用房。
(7)火葬场的附属设备
综合当地实际情况,火葬场的附属设备,如火化操作工具、化妆消毒用具、骨灰寄存架,以及电话安装、平整场地、修路、绿化等,以循序渐进为原则,逐步完善。
2000年4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1-2000)。规定了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火葬场与居住区之间所需的卫生防护距离,旨在确保人们身体健康和安全。自2021年6月1日起,《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T 39499-2020)替代《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1-2000),对卫生防护距离的初值计算和终值级差做了明确规定。
最初设立火葬场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在可行区域内用火葬取代土葬,最大限度减少木材消耗和土地消耗,为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环境基础。为了确保这项移风易俗改革得以顺利推进,1966年内务部(民政部的前身)印发了(关于火葬场建筑及设备问题的座谈纪要》,为火葬场(火葬型殡仪馆)的建设指明了方向。
根据《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相关规定,专设火葬场的建设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点:
(1)场址选择
必须根据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从方便群众、注意环境卫生、节约国家投资的原则出发,选择的场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离市区的距离要适当;②交通要方便;③要适应当地风向的特点,火葬场场址最好设在市区的下风头;④要注意当地的地势和水位,火葬场场址最好设在地势较高、水位较低的地方;⑤要尽量利用荒山劣地或公墓墓地,少征用或不征用耕票良田。
(2)建筑布局
火葬场的建筑布局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本着节约用地、方便使用和管理、有利于场内环境卫生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全面安排。在规划设计时,各项建筑既不要过于分散,也不宜过分集中。如果布局过于分散,不仅浪费土地、增加投资,而且也不便于使用和管理:如果布局过分集中,则影响场内的环境卫生,不利于职工的健康。火葬场的整个建筑布局,一般可分设业务接待、职工生活、殡仪(如礼厅)、操作(如火化间)等部分。其中业务接待、职工生活区与殡仪、操作区必须适当分开,有条件的还要尽可能做到人行通道与接运遗体通道分开。
(3)建筑项目
火葬场应根据当前的实际需要,适当考虑近期的业务发展,确定具体建筑项目,一般可包括火化间、消毒间、遗体冷藏间、殡仪厅、骨灰寄存室、办公室、仓库、停车间、职工宿舍、厨房、食堂等。
(4)建筑面积
火葬场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当地人口多少、死亡率高低和火葬率逐步提高的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精打细算,防止盲目求大。
(5)建筑结构
火葬场的建筑应当从经济实用出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防止只图美观,片面求洋。
(6)建筑造价
火葬场的建筑造价,特别是办公和生活用房的造价,应当同当地的居住条件相适应。各项建筑的造价要有所不同。原则上,办公、生活用房应低于殡仪用房;殡仪用房应低于操作用房。
(7)火葬场的附属设备
综合当地实际情况,火葬场的附属设备,如火化操作工具、化妆消毒用具、骨灰寄存架,以及电话安装、平整场地、修路、绿化等,以循序渐进为原则,逐步完善。
2000年4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1-2000)。规定了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火葬场与居住区之间所需的卫生防护距离,旨在确保人们身体健康和安全。自2021年6月1日起,《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T 39499-2020)替代《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1-2000),对卫生防护距离的初值计算和终值级差做了明确规定。
上一篇:殡葬社工的主要角色
下一篇:重庆石桥铺殡仪馆遗体火化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