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场所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24-06-01 14:57 浏览:次
(一)构建原则
(1)殡葬场所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设置应依据环保设施工艺系统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
(2)殡葬场所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3)殡葬场所烟气排放口应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宜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应按照GB13801-2015中所需测量的污染物标准值等相关规定进行配置。
(二)系统构成
殡葬场所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由烟气状态参数连续监测子系统、颗粒物监测子系统、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和数据采集与处理子系统组成。
(1)殡葬场所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设置应依据环保设施工艺系统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
(2)殡葬场所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3)殡葬场所烟气排放口应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宜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应按照GB13801-2015中所需测量的污染物标准值等相关规定进行配置。
(二)系统构成
殡葬场所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由烟气状态参数连续监测子系统、颗粒物监测子系统、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和数据采集与处理子系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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