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运遗体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26 09:00 浏览:次
《殡葬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其他地方性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此要求并不多,比较具体的是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
规定从进出口卫生监督的角度对遗体、棺柩的防腐技术提出了要求:移运前应当出示死亡诊断证明书;遗体必须进行防腐处理;棺柩封闭严格,无腐败液体渗出,无臭味散出;经上述检查后认为满意者,签发进出境遗体棺柩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中并未对遗体接运做具体规定,但在民政部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中对遗体接运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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