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寄存档案的立卷
发布时间:2023-05-22 16:28 浏览:次
殡葬行为发生的时间很短,文件生成少、文件形式单一、文件内容普遍缺乏丰富性,这是骨灰档案的先天性特征,骨灰寄存档案的立卷方法,相对于社会性档案的立卷,较少受条件制约,故骨灰档案的立卷工作也显得很有特点。其一,从立卷时间上看,骨灰档案应在殡葬业务的开始就着手文件的收集整理,在殡葬结束后,骨灰档案便初步形成。这样做的目的是能够让殡仪服务对象强化对骨灰档案的重视程度。其二,骨灰档案管理重点一反常规,是在立卷之初的文件收集整理阶段,而普通档案重点是分类、立卷。其三,骨灰档案的立卷方法也与众不同,有些社会性档案的立卷方法显然不适合骨灰档案。如按时间、按地区、按通信地址立卷等方法。
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档案馆工作通则》分别规定:“一个机关的全部档案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应统一向一个档案馆移交。”“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并按规定整理。”这证明骨灰档案是档案行业内的一个特殊形态,因为骨灰档案寄存形式的个体性与临时性,而不具备全宗档案产生条件。又因其完全不是全宗机构行为,而使其档案特征认定模糊。
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档案馆工作通则》分别规定:“一个机关的全部档案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应统一向一个档案馆移交。”“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并按规定整理。”这证明骨灰档案是档案行业内的一个特殊形态,因为骨灰档案寄存形式的个体性与临时性,而不具备全宗档案产生条件。又因其完全不是全宗机构行为,而使其档案特征认定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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