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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殡葬法规体系层级

发布时间:2024-11-12 18:45    浏览: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地域面积大,各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鉴于这一复杂的国情,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为了使我国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不同情况的需要,根据(宪法)“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确立了我国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该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一元、两级、多层次“立法结构体系。“一元”是指依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是实行单一制的国家,全国范围内存在一个统一的、一体化的立法体系。最重要的国家立法权属于中央立法机关,中央立法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国家立法权职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政权都没有这个权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均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两级”是指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等级。符合条件的地方国家机关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开展地方立法。“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还可以分成者干层次和类别。简而言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统一领导立法工作,国务院拥有相当大的立法权限,地方国家机关也行使一定的立法权限。
我国的殡葬法规体系的建设同样也是根据(立法法)制定的。目前,全国人大尚未出台殡葬法,殡葬类法规最高位阶法律属于行政性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自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首个殡葬类管理法规后,在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框架下,以国务院殡葬类管理法规为核心,各地相继出台了有关殡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细则及规范性文件,其内容涉及殡葬管理、殡葬服务、殡葬礼俗和殡葬设施建设等多方面。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实践,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由国家法规条例和地方法规办法相结合的多级殡葬管理法规体系,这个体系可以划分为三个层级,具体如下,
(1)第一层级为国务院制定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2)第二层级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殡葬管理条例或政府制定的规章。例如北京市颁布的(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颁布的《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等。
(3)第三层级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殡葬管理办法,例如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颁布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颁布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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