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设施管理
发布时间:2022-06-06 10:06 浏览:次
《条例》从规划、审批等方面对殡葬设施管理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即殡葬设施建设必须制定规划,今后殡葬设施建设必须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严格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将殡葬设施的建设纳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用地和资金,加强殡葬设施的管理,制止滥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专用设施,保证各地殡葬设施的建设在数量和布局上适应当地的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殡葬设施的建设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县、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将新建和改造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及公墓建设,纳人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兴建冠以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名称的单位,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不直接冠以殡葬设施名称,但从事殡葬服务项目的,也须经民政部门审批。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草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在火葬区的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建坟造墓。